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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无正当理由未上诉且二审判决未改变权利义务判定,不支持当事人再审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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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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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例索引

(2020)最高法民申6979号,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博睿意碳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02

案件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一审被告:厦门永榕置业有限公司、福州福鑫达贸易有限公司。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博睿意碳源科技有限公司。

03

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中国投资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信银行厦门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最高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857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中国投资公司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闽民初103号民事判决第五项、第六项和要求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的判决;2.撤销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857号民事判决;3.改判驳回中信银行厦门分行对中国投资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中信银行厦门分行提交书面意见称,中国投资公司的申请不符合再审的法定条件,应予以驳回。中国投资公司未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且二审判决结果未改变一审判决对其权利义务的判定,此种情况下中国投资公司的再审申请应当不予受理或被驳回。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第13次法官会议纪要明确指出: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裁判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再审程序是特别救济程序,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对其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该情形的,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本案一审、二审开庭通知以及判决书均向中国投资公司的住所地有效送达,中国投资公司均未到庭,也未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04


裁判理由

       最高法院认为: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一审、二审是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且二审判决未改变一审判决对其权利义务判定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得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


本案中,中国投资公司在一审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后并未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中国投资公司提出再审请求,明显与其在本案一、二审诉讼期间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相悖,故本院对其再审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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