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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无正当理由未上诉且二审判决未改变权利义务判定,不支持当事人再审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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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例索引
(2020)最高法民申6979号,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博睿意碳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02
案件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一审被告:厦门永榕置业有限公司、福州福鑫达贸易有限公司。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博睿意碳源科技有限公司。
03
基本案情
04
裁判理由
最高法院认为: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一审、二审是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且二审判决未改变一审判决对其权利义务判定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得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